頂替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112號
CYDM,114,嘉簡,111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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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勝豪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勝豪犯頂替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蕭勝豪林穎興為朋友。於民國113年3月2日晚
間7時53分許,林穎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
載友人李○傑(00年00月生,年籍詳卷),至嘉義縣○○市○○
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麻魚寮門市,因警方接獲報案而到
場處理。林穎興見狀駕車逃逸,過程中碰撞警方車輛及另2
名機車騎士致傷,經警在嘉義縣太保市民生路以肇事逃逸現
行犯逮捕林穎興,經附帶搜索,在前開車內扣得李○傑所持
有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41包及麵包
超人咖啡包5包。蕭勝豪明知其非上開毒品持有人,竟意圖
使李○傑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於113年3月3日凌晨2時30
分許,至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向警方自承其
為上開毒品持有人,並接受警方製作警詢筆錄,藉此頂替李
○傑。
二、證據名稱:被告蕭勝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林穎興
李○傑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毒品及現場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日鑑定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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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