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雨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雨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摻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菸彈2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沒收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蔡雨泰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4日1 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僅知綽號萱萱之女子處購得摻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 菸彈2顆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5日1時30分許,在嘉義市○○ 路0段000巷○○○○00棟00號旁,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被告
經警得其同意實施搜索,扣得該摻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 分之菸彈2顆,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雨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 定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摻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2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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