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086號
CYDM,114,嘉簡,1086,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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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信



李豐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宗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
伍包(含包裝袋5只,純質淨重共13.862公克,驗餘淨重共1
7.8428公克)沒收。
二、李豐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
伍包(含包裝袋5只,純質淨重共13.862公克,驗餘淨重共1
7.8428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黃宗信李豐祥均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竟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
某時,在臺南市海安路某酒吧內,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
000元,而以1萬6,000元之價格,合資向不詳人士購入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4包而持有之。嗣黃宗信於同日21時40分許,
嘉義市○區○○路○○○路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將購得之部分愷他命分裝後置入菸盒,並取出部分摻入香
菸內點燃吸食。渠等旋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於警員發覺前
黃宗信主動交付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李豐
祥主動交付菸盒內其所持有之愷他命1包,並均自首上開犯
行,而扣得愷他命5包,經鑑驗總純質淨重為13.862公克。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黃宗信李豐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鑑定報告書及純度鑑定報告書。
  (三)扣案之愷他命5包(純度77.5%,純質淨重13.862公克,
驗餘淨重共17.8428公克)。
  (四)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職務報告。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於員警發現其等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前,即均主動
交付扣案之愷他命,並坦承犯行而自首,均應依刑法第62條
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施用毒品而犯本
案之犯罪動機;其等持有之毒品達純質淨重共13.862公克,
造成毒品流通之潛在風險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其等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黃宗信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從事
殯葬業、經濟勉持、被告李豐祥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業
工、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他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扣案之愷他命5包核屬第三級毒品,係違禁物且與被 告2人上開犯行相關,且係被告2人所共有,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共5只,因沾附 有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 視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 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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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