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847號
CYDM,114,嘉交簡,84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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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松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松庭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爰審酌:(一)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二)施用毒品
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時間、採尿送驗之毒
品濃度值之高低,及未因而肇事之情形。(三)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34號被   告 江松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松庭於民國114年6月8日20許,在嘉義市○區○○里00鄰○○街 000巷0弄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另行偵辦)後,已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於翌(9)日0時2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前 處,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江松庭為強制應受尿液採驗 人口,嗣經江松庭同意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安非他命達1780ng/mL、甲基安非他命達20220ng /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之500ng /mL濃度值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江松庭於警詢、偵查自白。
 (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 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資料、辦理嫌疑人毒品 案通聯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邱朝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侯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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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