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807號
CYDM,114,嘉交簡,807,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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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417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4年度交易字第381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孟蓁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之「5539-XT號」應更正為「5530-X
T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孟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孟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
存僥倖飲用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後駕駛車輛上路,兼衡被告尿液所呈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
濃度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交易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3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包、保溫瓶1個 ,固為本案查扣之物品,然本案係追訴被告施用第三級毒品 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而駕車之行為,並非處罰其施 用毒品之舉,是難認前開扣案物為被告犯本案所用或預備之 物,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417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楊孟蓁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許,在位於嘉義市○○路 00號,將2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的毒品咖啡 包(藍色),填入1個保溫杯後,注入飲用水,溶解後,飲 用並施用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嗣同日晚間9時許 ,自同一地點,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的自用小客車( 以下均簡稱為A車)上路,先到位在嘉義市遠東街的某洗衣 店洗衣後,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駕駛A車上路,往位 在嘉義縣○○鄉○○村○○○00號的居所的方向行駛。嗣同日晚間1 1時10分許,途經嘉義市臺林街、工業街的交岔路口,因手 持香菸吸食且行車搖晃等交通違規,遭巡邏警察攔查,警察 搜索A車,扣押23包的毒品咖啡包、1個保溫瓶等物品,經楊 孟蓁的同意,由警察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對楊孟蓁採集尿液,送驗後, 確認檢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代謝物陽性反 應,且濃度達9,900ng/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50 ng/mL),扣押的23包毒品咖啡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的犯行,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始被查獲。
  二、證據
  被告楊孟蓁堅決否認涉有何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行,辯稱:警察違法搜索,伊才配合採尿等語。惟查,上 開犯罪事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



54)、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拉曼光譜儀檢測初 篩報告、駕駛執照資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警察之採證照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報告日期:113年12 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4年3月17日 刑理字第1146032126號)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押的23包的毒 品咖啡包、1個保溫瓶等物品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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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