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84號
CYDM,114,單聲沒,84,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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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東


王祥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
第53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8至9、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4、編號7至10、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編號11至14、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東澤(原名巫政翰)、王祥合因重利案
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3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管字
第1138號編號第1至13、111年度保管字第1139號編號第1至1
6、111年度保管字第1144號編號第1至18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即附表一、二、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等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續字第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編號8至9、編號11至13,附表二編號3至4、編號7至10
、編號15至16,附表三編號1至9、編號11至14、編號17所示
之物係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業經被告等供述及承辦員警檢視扣案物品無訛,並有本院
109年聲搜字第812號搜索票、搜索同意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歸仁分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1年3月
30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18253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可稽。聲
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7、編號10,附表二編號1至2、編
號5至6、編號11至14,附表三編號10、編號15至16、編號18
所示之物,均經被告供稱:或與本案犯罪無關,或係被告私
人使用,且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認定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所涉
重利犯罪有關,故就此部分物品自無從宣告沒收。從而,聲
請人就上開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此
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邵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表一(111年度保管字第1138號)(執行搜索地點:嘉義市○區○○路00號及車號000-0000內、嘉義市○區○○○路00巷0號,所有人:巫東澤)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被告巫東澤供述) 1 其他一般物品(商業本票簿) 1本 是我目前上班要使用的東西 警卷第255頁 2 其他一般物品(借款金額利息明細表) 5張 104年在○○行銷公司擔任代辦貸款人員所留下的東西,○○行銷公司已倒閉多年 警卷第255、256頁 3 其他一般物品(借貸利息攤還表) 2張 104年在○○行銷公司擔任代辦貸款人員所留下的東西,○○行銷公司已倒閉多年 警卷第255頁 4 其他一般物品(鋁棒) 1支 開車防身用 警卷第255頁 5 其他一般物品(木棒) 1支 開車防身用 警卷第255頁 6 其他一般物品(借貸明細表) 5張 104年我在○○行銷公司上班時所留下的 警卷第255至257頁 7 其他一般物品(借貸明細表) 12張 104年我在○○行銷公司上班時所留下的 警卷第255至257頁 8 其他一般物品(本票簿) 2本 放款的資料 警卷第255頁 9 其他一般物品(電話卡) 6張 與借款人聯絡的工具 警卷第255頁 10 其他一般物品(蘋果廠牌手機iPhone7,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是我個人使用,跟公司沒有關係 警卷第255頁 11 其他一般物品(蘋果廠牌手機iPhone6S,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與借款人聯絡的工具 警卷第255頁 12 其他一般物品(三星廠牌手機Note5,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與借款人聯絡的工具 警卷第255頁 13 贓款新臺幣(下同)89000元 重利放貸的公款錢 警卷第27頁
附表二(111年度保管字第1139號,執行搜索地點:嘉義市○區○○路00號,所有人:巫東澤)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本院之認定) 1 其他一般物品(張皓程本票3萬元(399151)) 1份 非本案被害人 2 其他一般物品(張皓程本票3萬元(399152))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3 其他一般物品(周冠廷本票3萬元(446918)) 1張 4 其他一般物品(周冠廷本票3萬元(446919)) 1張 5 其他一般物品(張天擎本票5萬元(446916))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6 其他一般物品(張天擎本料5萬元(446917))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7 其他一般物品(賴恆臻本票3萬元(457494)) 1張 8 其他一般物品(賴恆臻本票3萬元(457495)) 1張 9 其他一般物品(陳文樹本票3萬元(457492)) 1張 10 其他一般物品(陳文樹本票3萬元(457493)) 1張 11 其他一般物品(羅啟泰本票2萬元(457497))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12 其他一般物品(羅啟泰本票2萬元(457496))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13 其他一般物品(韓尚書本票1萬元(457490))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14 其他一般物品(韓尚書本票1萬元(457491)) 1張 非本案被害人 15 其他一般物品(陳怡婷本票3萬元(457488)) 1張 16 其他一般物品(陳怡婷本票3萬元(457489)) 1張
附表三(111年度保管字第1144號)(執行搜索地點:嘉義市○區○○路00號,所有人:王祥合)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被告王祥合供述) 1 電子產品(蘋果廠牌手機 ,無SIM卡) (聲請書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有SIM卡1張應更正)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2 電子產品(蘋果廠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3 電子產品(蘋果廠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4 電子產品(VIVO廠牌手機,無SIM卡)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5 電子產品(VIVO廠牌手機,無SIM卡)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6 電子產品(VIVO廠牌手機,無SIM卡)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7 電子產品(VIVO廠牌手機 ,無SIM卡)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8 電子產品(Hugiga廠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9 電子產品(KiNG廠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借款客戶聯絡使用 警卷第14頁 10 其他一般物品(重利記帳本) 1本 108年在臺中擔任私人放貸公司所留下的客戶帳冊 警卷第14頁 11 其他一般物品(記帳本) 1本 個人經營放款給客戶所留下的基本資料 警卷第14頁 12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薪資袋) 1個 是我發給員工薪水裝錢用 警卷第14頁 13 其他一般物品(重利借貸基本資料表) 1本 是借款給客戶留下個人基本資料用 警卷第14頁 14 其他一般物品(點鈔機) 2台 是我要點鈔票即辨識真偽鈔票使用 警卷第14頁 15 其他一般物品(球棒) 2支 防身用 警卷第14頁 16 其他一般物品(金紙) 1包 用來初一、十五拜拜使用 警卷第14頁 17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紀錄客戶基本資料本) 2本 紀錄借款客戶的個資 警卷第14頁 18 其他一般物品(租賃契約書) 1本 自108年12月27日由其友人張○和代為出面向房東承租 警卷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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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