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威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0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
第175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
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邱威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4年度毒
聲字第8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毒抗字第61號抗告駁回而確定
,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5日釋放出
所,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
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
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在卷足憑(見
警卷第31頁、偵卷第24、36、40至43、69頁),是前開扣案
物依首揭規定所示,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
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
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
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
警卷第3頁),且該吸食器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之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警卷
第31頁、偵卷第29、40至41頁),是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施用後,已與器具本體結
合,無法分離,該吸食器1組即屬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之違禁
物,自應予以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ㄧ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如附表編號六所
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則以刑法第38條第2項為聲請沒
收之依據,惟依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
物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見偵卷第
40頁),是聲請意旨顯有誤會,應予指明,並由本院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粉末檢品(含包裝袋1只)。 2包(合計毛重2.17公克、合計淨重1.62公克、驗餘淨重1.54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52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2、扣押物品清單(見警卷第31頁、偵卷第24頁)。 二 粉末檢品(含包裝袋1只)。 三 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45公克、淨重0.2524公克、驗餘淨重0.2164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42、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卷第40至4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至5、扣押物品清單(見警卷第31頁、偵卷第36頁)。 四 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46公克、淨重0.0332公克、驗餘淨重0.023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五 褐色潮解狀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2506公克、驗餘淨重0.195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六 吸食器。 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42號鑑驗書(見偵卷第40至4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扣押物品清單(見警卷第31頁、偵卷第29頁)。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175號聲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