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章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
5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之菸彈壹顆(含外包裝)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電子加熱棒壹根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章瑋涉嫌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為不起訴處分,惟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之菸彈1顆屬違禁物,另扣
案之被告所有之電子加熱棒1根則屬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
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
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持有毒品案件,因行為時正丙帕酯尚未經歸
類為第二級毒品,故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5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然扣案之菸彈1顆含有正丙帕酯成分,有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紙存卷可證
。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電子加熱棒1根,
屬被告所有供其涉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
明確,自亦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