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0號
CYDM,114,單禁沒,90,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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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健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
10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參點零壹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健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96
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白色
粉末1包,經鑑驗後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就扣案之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見嘉義地檢署114年度聲沒字卷【下稱
聲沒字卷】第4頁)。又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淨重3.01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5年12月18日鑑定書附卷可憑(見
聲沒字卷第3頁)。是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
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
,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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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