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4號
CYDM,114,單禁沒,8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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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祐寧



何佳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7
8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陸肆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祐寧、何佳霖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89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檢驗前淨重1.585公克,檢驗後淨重1.564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盧祐寧、何佳霖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899號不
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見偵卷第23頁、本院卷第7頁、第9頁)。而該案查扣之
白色晶體1包,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
前淨重1.585公克,檢驗後淨重1.56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7頁
),足認係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又因包裝袋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毒
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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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