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31號
CYDM,114,單禁沒,13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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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於
偵辦112年度偵字第3491號案件(即被告柯文瑞涉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案件),發現被告另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而簽
分偵辦(112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然被告因前開施用第
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於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3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是嘉義地檢署於112年9月25日將112年度毒
偵字第1099號案件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6包,係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海洛
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被告因於112年3月7日10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0號19
樓之1居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而遭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於112年8月2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290、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嘉義地檢
署檢察官於偵辦112年度偵字第3491號案件時,發現被告於1
12年3月7日21時25分許為警採尿後,該尿液中驗出嗎啡、甲
基安非他命反應,故認被告有於112年3月7日21時25分為警
採尿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遂主動簽分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
08號案件進行偵辦(下稱後案)。因前案、後案為同一案件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遂將後案簽結等節,有112年8月31日、
9月25日、114年8月19日之簽呈、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四、員警於112年3月7日13時15分至14時止,在被告位在嘉義市○
區○○街000○0號19樓之1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參(見警6990卷第12至15頁)。
而上開扣案物,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
0884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偵1008卷第17頁),故均屬
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塑膠袋共6只,以現今採
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
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視為一體,均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物品 數量 備註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含包裝袋) 6包 合計淨重:1.92公克, 驗餘淨重:1.9公克, 純質淨重:0.2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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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