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竣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
伍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傑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本案查獲並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毒品之容器,因與其內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