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5號
CYDM,114,單禁沒,10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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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5、21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彈1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5、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
定聲請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菸彈1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5、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菸彈1個,經
送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民國112年5月2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
可憑。是扣案之菸彈1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
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
,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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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