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