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
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宥仁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李翠緣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自應諭知
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79號
被 告 賴宥仁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宥仁於民國114年1月28日13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街00巷○○○○○○○○○○○街○○
號誌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小心通過上開交
岔路口,反而鳴按喇叭毫無減速通過該交岔路口,因而擦撞
沿安業街由北往南騎至交岔路口之李翠緣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李翠緣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胸壁
挫傷、左側髖部挫傷瘀腫、雙側膝部、小腿、足踝多處挫傷
瘀血之傷害。
二、案經李翠緣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賴宥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李翠緣所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惟辯稱:伊對該處路不熟,沒有看到告訴人的機車,有減速但沒全部踩煞車,看到就撞到了云云。 2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輛受損照片26張。 ②內有案發現場監視器檔案(IMG_4346.MOV)之光碟1張。 被告駕車肇事經過(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時,應已預見路口有機車接近,然毫無減速跡象且鳴按喇叭逕行通過致擦撞到告訴人之機車肇事)、肇事現場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4 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左側髖部挫傷瘀腫、雙側膝部、小腿、足踝多處挫傷瘀血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檢察官 郭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杏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