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勝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
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勝景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因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發生本
案車禍而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天主教中
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下稱聖馬
爾定醫院)就診,經診斷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創傷
性硬腦膜下血腫及蜘蛛膜下腔出血、顏面挫擦傷、雙手肘及
雙膝挫傷、尿滯留、瞻妄、複視之症狀,被告於114年1月9
日自聖馬爾定醫院出院,同日入住約翰樂活護理之家,此有
醫療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進住證明等件在卷可稽(見
警卷第24至25、32頁)。又被告現活動需部分協助,無法行
走,可坐於輪椅,行動緩慢,無法自主上下床及挪移。被告
之意識及溝通部分可理解部分語意,但反應遲緩,應答方面
皆以點頭搖頭為主,偶爾可回復單字,如「好」等情,有約
翰樂活護理之家114年7月28日約翰護家字第1140728001號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29頁),此核與被告之女何汶
姉陳稱:被告因為車禍造成骨折、延遲性腦出血、偏頭痛等
症狀,每月需要到聖馬爾定醫院回診,目前仍住在護理之家
,被告對於車禍當天的狀況完全沒有印象,講話很慢,只能
回答是或不是以及搖頭點頭,有時候也無法認出其,會答非
所問等語(見本院交易字卷第48頁)相符,並有電話紀錄在
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25頁),足認被告因腦傷致其無
法完全理解他人言語意涵,亦僅能以單字回答,無法進行有
效溝通,難認其具有理解訴訟行為之意義並進而接受審判之
能力,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