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30號
CYDM,112,易,730,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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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心正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
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方心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
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25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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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