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心正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
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方心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
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25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