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46號
NTDV,114,護,146,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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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2006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06之父)
代號甲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母)
代號甲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06自民國114年9月28日16時起由聲請
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兒童代號甲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29日16時起由聲
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父)原
入監服刑,相對人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母)因前後帶著
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06、代號甲000000-0(下稱案主一、
二,合稱案主們)在外流浪,列為聲請人保護安置個案。後
案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假釋出監,與案母於113年12月25
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各自監護案主一、二,嗣經本院114年4
月30日判決確認案父與案主二親子否認之訴(本院114年度
親字第8號)。然案父母工作及住所皆未能穩定及有可實際
執行的照顧及返家計畫,評估非安置難以保護案主們於健康
環境上發展,案主一前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01號裁定延長
安置3個月,案主二前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6號、114年度
護字第48、100號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案主們同屬一戶,安
置前皆為案母照顧,為使完整呈現案家狀況,故本次共同聲
請案主們之延長安置事宜。經聲請人追蹤訪視,案母於114
年6月轉換至製麵廠工作後,主訴經案父同意下,於114年7
月底搬至臺中與案父同住並辭去製麵廠工作,8月始偶而從
事八大工作;又發現案父自年初開始往返大陸自稱工作,對
其工作性質不願多談,往返時間不定,案家生活費等開銷主
要由案父支應。現案父母於114年9月9日再度登記結婚,原
各自監護案主們之監護權廢止而為共同監護,然案父仍明確
表達對案主二之不接受、要求案母出養,且自稱會往返大陸
工作、時間不定,顯難以提供穩定照顧;又案母與案父同住
前生活及工作不穩定,同住後自陳偶而從事八大工作,但經
濟幾乎依賴案父,而案父工作狀況不明,收入亦不穩定,案
母生活穩定度仍待持續追蹤。評估案父工作不明且仍不定,
而案母明顯依附於案父,生活穩定度堪虞,無法提供案主們
妥適照顧,非繼續安置無法予以適切之保護及照顧,爰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各准予
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01號、113年度護字第186號、114年
度護字第48、100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影本、戶籍資
料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又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
父、母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
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案主一現年僅3歲餘、案
主二僅1歲餘,均欠缺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而案父母現未
有合適案主們居住且穩定之住所,亦無穩定之經濟來源,均
無法保護照顧案主,案家現亦無適當親屬得以提供案主妥適
之保護與照顧,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
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聲請各延長安置3
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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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