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36號
NTDV,114,護,136,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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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少年 代號甲11102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母 代號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代號甲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甲111021自民國114年9月5日18時起,由聲
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下稱案主)之母
即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疑似有施用毒品導致情緒精
神狀態不穩定,經醫師診斷為「其他興奮類依賴,伴有興奮
劑引發伴有妄想」精神病症,並有多筆成人保護通報紀錄及
兩次強制就醫紀錄。案母雖非主要照顧者,但與案主及案主
之外祖父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外祖父)同住生活,案主
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情緒失控無
理謾罵,倍感壓力且有自殺意念。評估案主長期面對案母精
議題無助,案主陳述擔心會持續遭受案母精神不當對待,
故表意希望社工將自己帶離安置。案外祖父表述無力提供案
主適切保護,故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8時啟動緊急安
置,並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案母精神狀況不穩定且未服用
精神科藥物,聯繫不易且不願與社工人員對話,居住地不明
;案外祖父目前住居所不定,並稱不願意與案母聯繫及互動
,而案主之父代號甲000000-甲(下稱案父)未有監護權亦表
示暫不爭取,擔憂案母精神狀態導致後續受到騷擾。評估案
主身心發展之虞,又案主現行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如
不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案主受案母的精神暴力,
而案外祖父無法提供妥善保護,待評估案父親職功能及照顧
能力,並推動案父積極爭監護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
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2月3日府社工字第11302965
68號函、本院114年護字第89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
件為憑,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另經本
院電話詢問案父母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案父表示沒有意見
,案母表示:前案114護字第89號我已經寄出提審狀了,我
不同意縣府延長安置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
案父、案母已於112年11月22日離婚,協議由案母單獨行使
負擔案主之權利義務,惟案母精神狀態及情緒控管能力不佳
,致案主因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
情緒失控無理謾罵,倍感壓力頻生自殺意念,由此足認案母
之精神狀況及行為,已嚴重影響案主之身心發展,難以妥適
照護案主,而案母雖稱不同意延長安置,然觀諸上開個案匯
總報告內容,可知案母於案主安置期間,仍未能理性克制其
情緒及行為,拒絕配合聲請人之輔導處遇,案主則因案母過
往行為受創甚深,目前無意與案母會面交往,亦無返家意願
,是認於案母身心狀況改善及情緒控制能力提升前,不宜將
案主交由案母接返照顧。又案主現年12歲,缺乏完整自我保
護及照顧能力,然案父之經濟能力及健康狀況不穩定,可否
長期照顧案主尚待聲請人觀察評估,卷內亦查無其他親屬可
提供協助,故本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
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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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