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
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
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
專屬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2項、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事件,依首揭家事事件法
第61條第1、2項之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本件未成年子女即被告丙○○之住所地,於起訴前已遷至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0○0號等情,有被告丁○○陳報之
被告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被告丁○○之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