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4年度,9號
NTDV,114,簡抗,9,2025091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林曉妍
相 對 人 簡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114年度投簡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已經沒有請求相對人全數
償還,且此事長期精神消耗,也造成生活工作、家庭的困擾
,抗告人還需扶養二名子女,抗告人認為所有訴訟費用都應
由相對人負擔才是正確等語。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相對
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本息,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投補字第2
2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280
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第35頁)。惟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
原審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查(見原審卷
第41至45頁),則原審於114年6月24日以抗告人迄未補繳裁
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