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4年度,2號
NTDV,114,智,2,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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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馬榮森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宸舍生技有限公司量子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黃成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
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在
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
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
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
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
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
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
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
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及訴外人蔡景成為新型專利名稱「遠紅外線
流體量子器」、「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布料針織植入
遠紅外線量子裝置」之新型專利權人,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
並取得中華民國新型第M615582號(專利權自民國110年8月1
1日至120年4月15日止)、新型第M617707號專利證書(專利
權自110年10月1日至120年4月15日止)、新型第M630991號
專利證書(專利權自111年8月21日至121年3月3日止),並
持續行使專利權。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亦未曾取得原告之
授權,即於「量子生活館」為銷售產品,且產品係有使用中
華民國新型第M615582號、新型第M617707號、新型第M63099
1號專利之產品,並於原告詢問時,強調該新型專利均為被
宸舍生技有限公司量子生活館取得,並取得原告之專利證
書誤導消費者,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著作權。爰依專利法第
84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1項、第3項、第120條規定請
求被告負連帶害賠償責任。
 ㈡依原告上開主張,乃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
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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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舍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