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40號
NTDV,114,家補,140,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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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0號
原 告 丁財斌


兼 輔助人 丁金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游皓翔簡妙姿、簡惠枝簡秀芳簡文洲
就被繼承人簡坤地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因分割
被繼承人簡坤地遺產可得之利益合計為1,642,254元,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2,2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訴之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簡坤地所遺如附表2編號
3之10所示遺產,應依附表2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與其起訴狀檢附之「附表2:被告領取被繼承人簡坤地
一覽表」內容不符,是否有所誤載,原告應一併更正之。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簡坤地之繼承系統表(應完整且詳實記載該等全部
親屬存、歿狀況)。
㈡前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死亡亦應提
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簡坤地所遺所有不動產之建物/土地/房屋登記第一
類謄本(須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
,且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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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