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蔡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美、蔡麗花、蔡麗平、蔡志昌、蔡志雄間就
被繼承人傅碧喜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4,6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被繼承人
傅碧喜之遺產合計為11,856,990元(計算式:9,460,957+2,
365,046+30,987=11,856,990),再以原告陳明其之應繼分
比例6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165元(
計算式:11,856,990×1/6=1,976,165),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繼承人傅碧喜之遺產應按應繼
分分割,由原告及被告各分得」,並未具體表明其與各被告
間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方法尚有不明。茲命原告併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之,且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應
繼分比例表及每筆遺產之分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