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19號
NTDV,114,家補,119,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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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錢炳輝

訴訟代理人 錢承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炳村錢素美、錢燕間就被繼承人錢金鐘、錢
鄒品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8,3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按原告之主張,其因分割被
繼承人錢金鐘遺產可得利益為7,267,466元(計算式如本裁
定附表一所載);因分割被繼承人錢鄒品可得利益為2,716,
928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二所載),是以,本件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合計為9,984,394元(計算式:7,267,466元+2,71
6,928元=9,984,39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84,
3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383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及南投縣○○市○○段000○0地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均
請勿遮隱)。
㈡提出被繼承人錢金鐘錢鄒品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被繼承人錢金鐘錢鄒品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等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陳明被繼承人錢金鐘錢鄒品之全體繼承人各自之應繼分比
例。
㈤據原告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
承人錢金鐘尚遺有南投市農會慶豐銀行南投分行,合計17
,416元之存款2筆,何以未列入本件分割遺產範圍(說明: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
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
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
。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
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錢金鐘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72.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100) 17,729,545元(計算式:1872.3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147×47/1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⒉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4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43/10000) 2,538,177元(計算式:547.99×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650×2243/100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20,240元(計算式:3.45×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600×3/9,四捨五入至整數) ⒋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33,499元(計算式:5.7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600×3/9,四捨五入至整數) ⒌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60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 689,248元(計算式:608.1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2/3) ⒍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 21,477元(計算式:18.95×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2/3,四捨五入至整數) ⒎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7.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6) 297,592元(計算式:87.10×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10/36,四捨五入至整數) ⒏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8) 618,417元(計算式:18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5/18,四捨五入至整數) ⒐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46,693元(計算式:385.9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300) ⒑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44.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75,038元(計算式:1044.14×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 ⒒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5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99,539元(計算式:352.67×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 ⒓ 房屋 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400元(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 以上總額:29,069,865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錢金鐘遺產可得之利益為7,267,46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12被繼承人錢金鐘之遺產總價額29,069,865元原告應繼分1/4=7,267,466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錢鄒品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72.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100) 9,807,834元(計算式:1872.3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147×26/1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⒉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6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1,059,878元(計算式:7661.77×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830×1/6,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4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43/10000) 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錢金鐘,業已列為被繼承人錢金鐘之遺產而於本裁定附表一編號⒉計算,不再追加計算。 以上總額:10,867,712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錢鄒品遺產可得之利益為2,716,92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2被繼承人錢鄒品之遺產總價額10,867,712元原告應繼分1/4=2,716,92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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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