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35號
NTDV,114,家救,35,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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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歐00


代 理 人 洪嘉威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林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違約金,本件
為法律扶助案件,且原告經濟不佳,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臺中市大里區中
低收入戶證書附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8號卷可憑(聲請人起
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均由本股受理中),復經本院形式
審查起訴狀所載事實,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依上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符合上開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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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