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4號
NTDV,114,執事聲,4,2025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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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呂寬恕

相 對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
定抗告之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第487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末按訴訟事件得否上訴及上訴之不變期間
,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上有
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雖法院書
記官嗣後為更正之處分並送達,亦不影響上訴期間之進行,
當事人提起上訴,仍應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最高法院
29年抗字第98號判決、32年抗字第255號判決、87年度台上
字第2855號判決、112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114年
度執事聲字第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聲請調查狀(
函)」狀紙,觀其全文意旨係對上開裁定不服,是上開書狀
雖未以異議為名稱,仍應以聲明異議論。而原裁定於114年7
月31日送達異議人居所址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
,其異議期間自送達原裁定之翌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後,
起算至114年8月13日即已屆滿。異議人遲至114年8月20日始
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聲請調查狀(函)上本院收文戳章
在卷可參,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異議
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院書記官雖以
處分書更正原判決教示條款所載,惟民事上訴期間為法定不
變期間,不因教示條款誤載而有所影響,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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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