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07號
NTDV,114,司聲,107,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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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賴清


相 對 人 賴萬吉
黃聰明
賴彩雲
陳靖蕙
高學鑫
賴宏奇

賴秀昌
白金城
賴信仲
張素玉
賴廷
賴水源
賴炯明
賴水順
賴瑞田
賴瑞山
林枝
陳桂嫺
相 對 人 賴志
法定代理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賴珍水
邱慶章
賴慶國
賴森定
賴森賢
施匡嶼
陳金扇
賴世益
賴阿春

賴柏
賴子晴

賴蕾
賴淑燕
賴軍佑
賴姿妤
賴奇玄
羅瑩

賴源鈞
相 對 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卿
相 對 人 賴映妤
賴俊佑
賴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
7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
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
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
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869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複丈規費 3,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及謄本費 3,2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費 2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費 22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合     計 31,489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賴萬吉 51840分之1440 875元 875元 2 黃聰明 135分之1 233元 233元 3 賴彩雲 108分之1 292元 292元 4 陳靖蕙 486分之1 64元 64元 5 賴宏奇 324分之1 96元 96元 6 賴秀昌 324分之1 96元 96元 7 白金城 51840分之480 292元 292元 8 賴信仲 810分之7 272元 272元 9 張素玉 54分之1 583元 583元 10 賴廷修 5184分之24 146元 146元 11 賴清達 51840分之4752 2,886元 聲請人 12 賴水源 51840分之160 97元 97元 13 賴炯明 51840分之160 97元 97元 14 賴水順 51840分之160 97元 97元 15 賴瑞田 108分之1 292元 292元 16 賴瑞山 108分之1 292元 292元 17 林枝來 72分之2 875元 875元 18 陳桂嫺 486分之2 130元 130元 19 賴志鏗 15552分之1440 2,916元 2,916元 20 賴珍水 15552分之1440 2,916元 2,916元 21 邱慶章賴慶國 連帶負擔1215分之2 52元 52元 22 邱慶章 1215分之2 52元 52元 23 賴慶國 1215分之2 52元 52元 24 賴森定 51840分之320 194元 194元 25 賴森賢 51840分之320 194元 194元 26 施匡嶼 51840分之675 410元 410元 27 陳金扇 14580分之1139 2,460元 2,460元 28 賴世益 1080分之10 292元 292元 29 賴阿春 162分之1 194元 194元 30 賴柏宏 144分之1 219元 219元 31 賴子晴 144分之1 219元 219元 32 賴蕾 108分之5 1,458元 1,458元 33 賴淑燕 108分之5 1,458元 1,458元 34 賴軍佑 14580分之1150 2,484元 2,484元 35 賴姿妤 19440分之1021 1,654元 1,654元 36 賴奇玄 19440分之1021 1,654元 1,654元 37 羅瑩 18分之1 1,749元 1,749元 38 賴源鈞 51840分之320 194元 194元 39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405分之2 156元 156元 40 賴映妤 216分之1 146元 146元 41 賴俊佑 216分之1 146元 146元 42 賴俊瑋 51840分之1920 1,166元 1,166元 43 高學鑫 51840分之2205 1,339元 1,339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31,489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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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