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3號
NTDV,114,司拍,9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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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森郁



相 對 人 黎至恩

黎承侃即梁承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10日,經
登記完畢,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
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合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27日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參,另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土地編號3、4相對人
黎至恩、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各20分之1,已逾其抵押
設定範圍各40分之1,逾抵押權設定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財產所有人:黎至恩、黎承侃即梁承侃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籃城   1241 140.52   全 部 備考 黎至恩(權利範圍2分之1)、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2分之1)
2 南投縣 埔里鎮 籃城   1242   2.74   全 部 備考 黎至恩(權利範圍2分之1)、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2分之1)
3 南投縣 埔里鎮 籃城   1247  97.59   20分之1 備考 黎至恩(權利範圍40分之1)、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40分之1)
4 南投縣 埔里鎮 籃城   1255 160.37   20分之1 備考 黎至恩(權利範圍40分之1)、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40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8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 -------------- 籃城三街3之5號 住宅、加強磚造、2層 一層:67.08 二層:67.08 合計:134.16 全部 備考 黎至恩(權利範圍2分之1)、黎承侃即梁承侃(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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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