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61號
NTDV,114,司促,556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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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鏡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鏡瑾於民國92年12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3799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
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
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08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
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3799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
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99元 陳鏡瑾 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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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