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07號
NTDV,114,司促,5407,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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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于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5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于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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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