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岑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凡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45號1樓,有台 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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