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64號
NTDV,114,司促,5164,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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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吟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2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吟靜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30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7元 林吟靜 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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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