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57號
NTDV,114,司促,515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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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建智

詹美

一、債務人張建智詹美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雅麗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825元,及其中新臺幣45,099
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雅麗於110年8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張雅麗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5,099元,
而於113年11月1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726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8,825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今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雅麗已於113年12月10日死亡,經
向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詢,計有繼承人張建智等人聲請限
定繼承在案(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0號),而依民
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
即相對人等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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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