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63號
NTDV,114,司促,5063,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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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豐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1,568,664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息
,並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暨自114年7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98,489,581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6計算之
利息,並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暨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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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