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33號
NTDV,114,司促,5033,2025090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富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85元,及其中新臺幣12,8
05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7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8月8日、112年3月21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4,485元,及其中本金12,805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3日止,帳款尚餘14,485元及其中
本金12,80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