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文卿即林車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蝶
林首民
林素瓊
林桂億
林智勇
林致立
林介正
林連成
林惺楊
林文桂
林月靜
林雅莉
林月娥
債務人林素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首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素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桂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智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54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致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介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226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連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惺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文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3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雅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3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3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靜、林雅莉、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3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素蝶、林首民、林素瓊、
林桂億、林智勇、林致立、林介正、林連成、林惺楊、林文桂
、林月靜、林雅莉、林月娥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