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67號
NTDV,114,司促,4867,202509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文卿林車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蝶

林首民


林素瓊


林桂億


林智勇

林致立


林介正

林連成

林惺楊

林文桂


林月靜

林雅莉

林月娥


債務人林素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首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素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桂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智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54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致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介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226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連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惺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文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3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雅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3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35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林月靜林雅莉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3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素蝶林首民林素瓊
林桂億林智勇林致立林介正林連成林惺楊林文桂
林月靜林雅莉林月娥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