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林00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即其父林00死亡,依前述規定,
專屬林00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林00之戶籍現設在南投縣○○
鎮○○里○○街0號即南投○○○○○○○○○(於91年11月12日遷入),
而戶政事務所應無法認定為林00之住所地,再聲請人曾於11
1年8月6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報案林0
0失蹤,而報案時聲請人表示林00當時係居住在臺中市○區○○
路○段00號附近友人家,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
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憑,可認林00失蹤前
之住所地應係在臺中市中區,則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