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67號
NTDV,113,家親聲,167,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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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丁○○

代 理 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丙○○



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昀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及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反聲請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選任王櫻芬社工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之程序監理
人。
二、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
,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3萬8,000元。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
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
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
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涉及兩造
對於未成年子女甲○○、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而未成年
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
最佳利益、保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並為免除未成年子女
對於父母之忠誠困擾,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子女
觀點,及妥善安排子女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避免不當干擾
,本院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參酌兩
造意見、司法院所列程序監理人資料,審酌王櫻芬社工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推薦、司法院列冊之
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
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
監理人,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經電話聯繫王櫻
社工師亦同意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依上
開規定,選任王櫻芬社工師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此
外,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
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併諭知
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丙○○先行預
納新臺幣3萬8,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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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