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韋桂蘭
被 告 佑民醫院急診室陳醫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以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法院為
要件。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其訴即非
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佑民醫院急診室陳姓醫師於民國114年1月25
日違反醫師法,致生原告損害。故原告於114年8月26日對陳
姓醫師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就原
告所謂114年1月25日違反醫師法之事實,陳姓醫師尚無刑事
訴訟繫屬於法院。可見原告於114年8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之際,係於被告陳姓醫師受刑事訴訟起訴之前。依前
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