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士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64號
、114年度偵字第30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士傑犯附表一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編
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士傑與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張美
英 東宏融資專業貸款」(下稱「張美英」)、「David王政
傑 東宏整合貸款」(下稱「王政傑」)、「何竣陞 東宏融
資專業貸款」(下稱「何竣陞」)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前之某日起,將其所申
辦之南投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農會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企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帳號資料提供予「王政傑」
、「何竣陞」,嗣「王政傑」、「何竣陞」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輾轉取得上開3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
時間及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
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
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匯入帳戶內,李士傑再依「何竣陞」之指
示於附表二所示之轉匯或提領時間,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層
轉或提領後轉交予「何竣陞」,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士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薰弦、郭雅薇、黃吳素真、許雅惠、曾苡庭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李士傑中小企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士傑臺銀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士傑農會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黃吳素真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匯款申請
書、告訴人許雅惠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
訴人郭雅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曾苡庭報
案資料、對話紀錄、被告報案資料、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
貸款資料、指認地點照片、告訴人陳薰弦報案資料、對話紀
錄、中寮鄉農會114年2月20日中鄉農信字第1140900033號函
暨檢附網路銀行申請書及IP位址資料、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
程查詢(0000-000000)。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張美英」、「王政傑」、「何竣陞」
間,就本案各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數次轉匯、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行為
,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均為接續犯。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
洗錢罪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係於本院審理時始自白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中並未自白上開犯行,即無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
刑規定之適用。
㈥被告所犯5次犯行,被害人相異,犯意有別,行為可分,應予
分論併罰。
㈦本院審酌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共犯詐欺犯罪、製造金流斷點
,損害他人財產利益、阻礙犯罪所得追查,所為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但均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之角色分工、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所生損害
,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
勉持,從事工,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
9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論罪科刑
」欄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所犯上開5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之詐欺取財罪,類型相同、犯罪情節類似,考量被告所
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沒收:
㈠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報酬 ,自不生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㈡本案被告所轉匯、提領之款項,固為被告犯洗錢罪之財物, 然被告均已依指示轉匯或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是被告就 此部分財物已不具事實上之處分權或所有權,倘若對被告沒 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被告提供其申設之本案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各 告訴人之工具,固為其本案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 資料均未據扣案,審酌該帳戶早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對於被 告及本案詐欺集團而言,均已失其可利用性,均已無從再供 犯罪使用,且該帳戶實質上之經濟價值有限,亦非屬於違禁 物,而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亦得於一 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等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 閉,難認為具有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論罪科刑 1 陳薰弦 (有提告) 113年9月初之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何丞唐飆股」、「李詩雅」,向陳薰弦佯稱:依老師指示學習並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薰弦陷於錯誤。 113年10月29日12時30分許 70萬元 本案農會帳戶 李士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郭雅薇 (有提告) 113年6月初之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葉美麗」、「朱芮」,向郭雅葳佯稱:依老師提供之訊息學習並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郭雅葳陷於錯誤。 113年10月30日9時51分許 160萬2,365元 本案農會帳戶 李士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黃吳素真 (有提告) 113年11月20日14時許起,撥打電話予黃吳素貞,假冒為黃吳素貞之媳婦,向黃吳素貞佯稱:需借款用以裝潢使用云云,致黃吳素貞陷於錯誤。 113年11月21日11時19分許 45萬元 本案臺銀帳戶 李士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許雅惠 (有提告) 113年11月21日13時40分許,透過臉書暱稱「羅靜宜」,向許雅惠佯稱:要購買嬰兒床,並以黑貓宅配方式寄送貨物,惟須先申辦託運條款以確認帳戶是否為本人云云,致許雅惠陷於錯誤。 113年11月21日14時42分許 7萬5,123元 本案企銀帳戶 李士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曾苡庭 (有提告) 113年11月21日13時許,透過DCARD暱稱「李敏」,向曾苡庭佯稱:要購買商品,並以賣貨便方式交易,惟因賣貨便遭封鎖,須依指示操作網銀解鎖云云,致曾苡庭陷於錯誤。 113年11月21日14時58分許 2萬5,015元 本案企銀帳戶 李士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匯入帳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轉匯或提領金額 (新臺幣) 交付時間及地點 1 本案農會帳戶 113年10月29日 12時31分許 轉匯70萬元 層轉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30日 9時54分許 轉匯160萬元 2 本案臺銀帳戶 ①113年11月21日 12時20分許 ②113年11月21日 12時26分許 ③113年11月21日 12時27分許 ④113年11月21日 12時28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①提領30萬元 ②提領6萬元 ③提領6萬元 ④提領3萬元 113年11月21日10時5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中山公園之牌樓前,交付45萬元予「何竣陞」之人。 3 本案企銀帳戶 ①113年11月21日 14時48分許 ②113年11月21日 14時49分許 ③113年11月21日 14時50分許 ④113年11月21日 14時51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①提領3萬元 ②提領3萬元 ③提領1萬元 ④提領5,000元 113年11月21日15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三和公園三和一路側,交付10萬元予「何竣陞」之人。 ①113年11月21日 15時1分許 ②113年11月21日 15時2分許 ①提領2萬元 ②提領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