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凱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376號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凱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凱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
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4年8月11日送交本院之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無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
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上述命補
正之期限內補具上訴理由,即駁回其上訴,在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