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02號
NTDM,114,金訴,202,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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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岷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岷褘(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
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
服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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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