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軍金訴字,114年度,2號
NTDM,114,軍金訴,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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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照諠


現在臺中后里○○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
字第64、67號、114年度軍偵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照諠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頁),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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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