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照諠
(現在臺中后里○○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
字第64、67號、114年度軍偵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照諠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頁),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