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84號
NTDM,114,聲,584,202509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3號
                   114年度聲字第584號
                   114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源盛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原
訴緝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朱源盛之聲請意旨略以:我女兒現在在前女友
那邊,但女兒照料的費用是由我支出,前女友來會客時,會
跟我要錢,請讓我具保停止羈押,回去照顧女兒,我會配合
檢方定期報到,因為我怕女兒在多元化家庭,因前女友那邊
還有兩個小孩不是我的,前女友又是改嫁、又是剛假釋出獄
,我怕我女兒會受到影響等語;另詳附件一「刑事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狀」所載。聲請人即辯護人之聲請意旨則詳如附件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書」所
載。
二、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
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
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
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准許與否,承審法院本
有自由裁量之職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52號裁定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非法持有
子彈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本院合法傳、拘無著,
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是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羈押被告3月
。被告所涉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114年度
原訴緝字第2號),業據本院審理並言詞辯論終結,其犯罪
嫌疑仍屬重大,且所涉犯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為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義之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
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衡以被告
先前已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詳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本已存有逃亡拒不到案之風險,再徵諸本院於113年9月11日
收案後,依被告原先所留「南投縣○里鎮○村○路00號」之址
(下稱A址)送達傳票及執行拘提,於保證金沒入後、發布
通緝前,被告即主動致電本院略稱,其遭家人趕出上址、原
留手機號碼也被停用,故陳報新手機號碼及新址「南投縣○
鎮○○街000巷00號」(下稱B址),並請法院盡速安排開庭
,其不想再被通緝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證(113原訴1
3號卷頁111),固表現有積極配合法院到庭行訴訟程序之意
願,詎本院再按A、B二址向被告送達傳票,被告仍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撥打被告所留之新手機號碼也轉接語音信箱,囑
警前往A、B二址執行拘提亦未獲,且依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戶籍地於執行拘提期間之114年1月24日,被遷入南投
縣○里鎮○○○○○○000○○00號卷頁151),嗣本院發布通緝,被
告才於114年9月1日,在「南投縣○里鎮○○○路000號」遭緝獲
歸案等歷程,即可知被告實際居住地址迭有更易,非但客觀
居無定所行蹤飄忽不定,另佐以辯護人聲請意旨所主張
,被告從事中古車買賣工作,並有前往花蓮地區交車等內容
,足見被告人身自由未曾受限,可在本院所轄及外地間隨意
來去自如,並無不能主動到案之情,其卻始終未作此想,足
信被告主動陳報B址,毋寧僅係虛應故事、欲拖延案件進行
時程之舉,其主觀上毫無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之真意,昭
昭甚明,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因涉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
具有羈押原因。復酌以被告所涉本件持有槍彈罪嫌,除對社
會治安危害甚鉅外,其於本件遭通緝到案時,更經警查獲另
持有衝鋒槍、子彈等違禁物並扣押在案(所涉另案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由檢警偵辦中),顯未能改過遷
善,屢違法紀,自無從認本件得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保全被告措施以代替羈押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
告所主張之個人家庭事由,核與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審
酌無涉。準此,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