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22號
NTDM,114,聲,52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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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AM(中文姓名:阮文心




具 保 人 黎氏萊英文姓名LE THI LAI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黎氏萊因被告NGUYEN VAN TAM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
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記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
且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05號執行
卷宗全卷核閱無訛,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
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拘提未獲,
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
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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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