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65號
被 告 歐明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65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
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歐明和(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在案,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僅記載「因不服判決提起上
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而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4年9
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狀,並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4日送達
上訴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足佐,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