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65號
NTDM,114,易,365,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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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明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65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明和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則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歐明和(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罪在案,判決正本於114年7月23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
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具狀
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8月6日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僅稱「理
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即114年8月12日)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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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