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4年度,56號
NTDM,114,投簡附民,5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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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徐志瑋
被 告 藍鈺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金簡字第11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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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