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9號
NTDM,114,投交簡附民,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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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謝雪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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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